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三、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三、 三、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21号、第227号、第235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 将规章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 (二) 删去第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中的“驾驶员”和第二十九条中的“及其驾驶员”。 (三) 删去第二条中的“驾驶员”“或者备案登记”。 (四) 删去第三条中的“驾驶员应当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五) 将第四条修改为:“海关对运输企业、车辆的注册登记资料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 (六) 将第六条修改为:“运输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向海关提交《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 (七) 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其营业执照上注明的营业期限。” (八) 删去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2张”“4×3寸”。 (九) 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车辆注册有效期为其机动车行驶证上注明的强制报废期。” (十) 删去第十一条。 (十一) 将第十五条修改为:“运输企业在从事海关监管货物运输时,应如实填报交验汽车载货登记簿;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必须向目的地海关办理汽车载货登记簿的核销手续。” (十二) 将第十六条中的“驾驶员”修改为“运输企业”。 (十三) 删去第二十四条中的“驾驶员”“驾驶员或其所属企业”。 (十四) 删去第二十五条中的“驾驶员”“或者执业”。 (十五) 删去第二十六条中的“驾驶员”,删去第(三)项,删去第(四)项中的“或者执业”。 (十六) 删去第二十七条中的“车辆”。 (十七)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2017) (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