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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3. 七十八、 对《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4. (二)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二)

七十八、 对《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二)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直属海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组成评审专家组,对提出申请的检疫处理单位进行现场考核评审并提交书面评审报告。”

(一) 目录 七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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