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七十八、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七十八、 七十八、 对《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四)项,将第(五)项修改为“申请单位所属检疫处理人员名单”。 (二)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直属海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组成评审专家组,对提出申请的检疫处理单位进行现场考核评审并提交书面评审报告。” 引用法条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2016) (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