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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六十七、

六十七、 对《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2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八条第(三)项、第(五)项。 (二) 将第九条中的“申请使用指定隔离场的,使用人应当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前,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交如下材料”修改为“申请使用指定隔离场的,应当建… 删去第(三)项,将第(四)项修改为“隔离场整体平面图及显示隔离场主要设施和环境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删去第(五)项、第(九)项。 (三) 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现场考核评审时间不计入20个工作日内)”。

引用法条

  •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2009)
(二)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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