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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3. 六十一、 对《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9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4. (四)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四)

六十一、 对《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9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四)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直属海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组成评审组,对申请注册登记的养殖场或者中转场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组应当在现场评审结束后向直属海关提交评审报告。”

(三) 目录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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