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三)

(三) 将第十二条中的“下列情况报检时除按第十一条规定办理外,还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修改为“出境报检时除按第十一条规定办理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第(七)项修改为“报检出境危险货物时,应当取得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鉴定结果单和使用鉴定结果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