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一)

(一) 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引种单位、个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者《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并在进境前10-15日向入境口岸直属海关办理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