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四十二、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四十二、 四十二、 对《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0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引种单位、个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者《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并在进境前10-15日向… (二) 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引种单位、个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者《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核查备案后,应当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7日凭输出国家(… (三) 删去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经海关核准的”。 引用法条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1999) (四)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