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三十二、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三十二、 三十二、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6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六条中的“电子数据和纸质”。 (二) 将第十条第一款中的“持《备案变更表》和有关文件到备案海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修改为“凭《备案变更表》和有关文件向备案海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三) 删去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电子数据和纸质”。 (四) 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添加、起卸物料明细单以及合同、发票等相关单证”,删去第(三)项。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2010) 三十一、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