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三十一、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三十一、 三十一、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83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将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删去第(二)项中的“商标局”、第(六)项。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2009) (二) 目录 三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