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二十九、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4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四)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四) 二十九、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4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四) 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解除监管时,应当出具照会,并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解除监管申请表》《机动车辆行驶证》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删去第三款中的“见附件6”。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