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四)

(四) 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解除监管时,应当出具照会,并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解除监管申请表》《机动车辆行驶证》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删去第三款中的“见附件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