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二十九、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二十九、 二十九、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4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应当持下列资料到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修改为“应当凭下列资料向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删去第(一)项中的“原件及其”,将第(二)项中的“样本… (二) 删去第十条中的“(见附件1)”、第十一条中的“(见附件2)”、第十三条中的“见附件3”“身份证复印件”“副本”、第十六条中的“见附件4”。 (三)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外交信使携带(含附载于同一运输工具的)外交邮袋进出境时,必须凭派遣国主管机关出具的载明其身份和所携外交邮袋件数的信使证明书向海关办理有关手… (四) 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解除监管时,应当出具照会,并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解除监管申请表》《机动车辆行驶证》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五)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规定的文书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且发布。” (六)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七) 删去附件。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办法(2008) (七)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