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二十六、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二十六、 二十六、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4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1号、第235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二十九条中的“承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2017) 二十五、 目录 二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