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二十六、

二十六、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4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1号、第235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二十九条中的“承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