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二十五、

二十五、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1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类印刷品,经营单位应当凭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的进口批准文件、目录清单、有关报关单证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