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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十五、

十五、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六条中的“未在规定期限或者核准的期限内递交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修改为“未按照海关总署规定递交报关单及随附单证”。 (二)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本办法所规定的文书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且发布。” (三) 删去附件。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2005)
(六)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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