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十四、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6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六条第一款中的“凭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的批复”。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将第二款修改为:“对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和转入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的,转入企业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结转手续。” 十四、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6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六条第一款中的“凭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的批复”。 将第二款修改为:“对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和转入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的,转入企业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结转手续。” (一)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