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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十四、

十四、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6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六条第一款中的“凭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的批复”。 将第二款修改为:“对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和转入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的,转入企业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结转手续… (二) 删去第十条第一款中的“见附件1”。 将第二款中的“多本《加工贸易手册》”修改为“多份《加工贸易手册》”。 (三) 删去第十二条中的“一式三联的”“见附件2”。 (四)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本办法所规定的文书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且发布。” (五)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六) 删去附件。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2005)
(十二)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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