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三十二、 对《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5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七)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七) 三十二、 对《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5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七) 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水产品进口前或者进口时,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凭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签发的检验检疫证书正本、原产地证书、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等单证,向进口口岸海关报检。” (六) 目录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