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三十二、 对《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5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一) 三十二、 对《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5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四条修改为:“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三十二、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