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二十九、
二十九、 对《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1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3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将第六条中的“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进口玩具还应当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修改为“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进口玩具还应当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海关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将第六条中的“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进口玩具还应当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修改为“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进口玩具还应当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海关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