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二十六、

二十六、 对《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五条中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认证证书,其产品上应当加贴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修改为“应当取得相应的认证证书,其产品上应当加贴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海关对相应认证证书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