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十五、
十五、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海关总署令第208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中的“应当交验相关进口配额、许可证件”修改为“应当取得相关进口配额、许可证件,海关对相关进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将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中的“应当交验相关进口配额、许可证件”修改为“应当取得相关进口配额、许可证件,海关对相关进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