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十四、

十四、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管道运输进口能源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04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收货人应当取得相应许可证件,凭进口货物报关单、管道经营单位出具的入境计量报告以及海关要求的其他单证办理申报手续。海关对相应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