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十、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十、 十、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0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89号、第235号、第240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货人还应当向海关出具进口配额、许可证件”修改为“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货人还应当取得进口配额、许可证件。海关… (二) 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的“企业应当向海关出具进口配额、许可证件”修改为“企业应当取得进口配额、许可证件。海关对有关进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2017) 九、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