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八、
八、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4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0号、第235号、第240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应当同时向海关出具有效的出口许可证件,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在出境申报环节提交出口许可证件的除外”修改为“应当取得有效的出口许可证件,海关对有关出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在出境申报环节验核出口许可证件的除外”。
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应当同时向海关出具有效的出口许可证件,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在出境申报环节提交出口许可证件的除外”修改为“应当取得有效的出口许可证件,海关对有关出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在出境申报环节验核出口许可证件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