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四十五、 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4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一) 四十五、 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4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收货人应当在进口废物原料入境口岸向海关报检,报检前应当取得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装运前检验证书。” 四十五、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