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四十四、 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2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五)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五) 四十四、 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2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五) 将第十一条中的“检验检疫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家评审报告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修改为“海关应当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并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