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一)

(一) 将第四条修改为:“海关总署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