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五、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五、 五、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27号、第235号、第240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二十七条中的“企业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许可证件”修改为“企业还应当取得有效的许可证件,海关对有关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二) 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的“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出口许可证件”修改为“还应当取得有效的出口许可证件。海关对有关出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17) 四、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