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三十五、 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4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二)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二) 三十五、 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4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二) 将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的“国家质检总局”修改为“海关总署”。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