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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十五、

十五、 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6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 将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第(二)项修改为“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证书方准入境的”。 (三) 将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中的“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海关”。 (四) 将第十条第(三)项中的“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主管海关”,第(九)项、第(十二)项中的“国家检验检疫局”修改为“海关总署”。 (五) 将第二十八条中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修改为“海关总署”。
(四)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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