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十四、 对《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3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四)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四) 十四、 对《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3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四) 将第八条、第十五条中的“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海关”。 (三) 目录 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