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十四、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十四、 十四、 对《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3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中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国家检验检疫局”修改为“海关总署”,“国家… (二) 将第六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修改为“海关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 (三) 将第七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修改为“海关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四) 将第八条、第十五条中的“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海关”。 引用法条 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1999) (三)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