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十二、 对《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0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一) 十二、 对《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0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三条、第五条至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中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国家检验检疫局”修改为“海关总署”,“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主管海关”,“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直属海关”。 十二、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