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十二、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十二、 十二、 对《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0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三条、第五条至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中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国家检验检疫局”修改为“海关总署”,“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 (二) 将第十条、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六条中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直属海关”,“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海关”。 (三) 将第十二条中的“国家检验检疫局的规定”修改为“相关规定”。 (四) 删去第十六条中的“国家检验检疫局制定的”。 引用法条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1999) (七)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