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二)

(二) 将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中的“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检验检疫部门”修改为“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