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六十五、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六十五、 六十五、 对《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7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 (二) 将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中的“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检验检疫部门”修改为“… (三) 将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至第五… (四) 删去第二十二条中的“国家质检总局”。 (五) 将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中的“直属检验检疫局”修改为“直属海关”。 (六) 删去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的“《出境货物通关单》或者”。 (七) 将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出境粮食经产地检验检疫合格后,出境口岸海关按照相关规定查验,重点检查货证是否相符、是否感染有害生物等。查验不合格的,不予放行”。 (八) 删去第五十条中的“货物通关单”。 引用法条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6) (四)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