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五十七、 对《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6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三)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三) 五十七、 对《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6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三) 将第六条、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至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至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中的“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海关”。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