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五十七、 对《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6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二)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二) 五十七、 对《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6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二) 将第四条中的“应当申报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检疫”修改为“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检疫”,第(七)项修改为“其他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检疫的携带物”。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