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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五十四、

五十四、 对《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0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三条、第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中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修改为“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设在… (二) 将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至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六条中的“检验检疫机构”修… (三) 将第七条中的“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海关”。 (四) 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海关根据监管和抽检结果,签发《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等有关检验检疫证单”。 (五) 将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海关将封识号和铅封单位记录在《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者其他单证上”。 (六) 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供港澳蔬菜出货清单或者《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实行一车/柜一单制度”。

引用法条

  •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
(七)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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