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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四十八、

四十八、 对《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9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中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 (二) 将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至四十五条中的“检验检疫机构”… (三) 将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的“直属检验检疫局”修改为“直属海关”。 (四) 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海关对装载容器或者运输工具加施封识,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按照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要求出具《动物卫生证书》”。

引用法条

  •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7)
(八)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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