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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3. 四十七、 对《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7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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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八)

四十七、 对《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7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八) 将第二十六条中的“各地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主管海关”,“国家质检总局和各地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海关”。

(七) 目录 四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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