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四十七、 对《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7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七)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七) 四十七、 对《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7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七) 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上级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上一级海关”,“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修改为“海关”;将第二款中的“检验检疫机构、国家质检总局”修改为“海关”。 (六) 目录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