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四十七、 对《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7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六)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六) 四十七、 对《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7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六) 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其现场检验人员应当随身带有国家质检总局对其机构、人员资格许可的有关证件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检查。对无证从事检验鉴定活动的人员,检验检疫机构可责令其离开现场并作相应的处理”,将第二款中的“国家质检总局及各地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海关”。 (五) 目录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