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四十七、 对《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7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五)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五) 四十七、 对《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7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五) 将第二十一条中的“国家质检总局及各地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海关”。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