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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四十五、

四十五、 对《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1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三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中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修改为“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 (二) 将第四条、第七条至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的“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海关”。 (三) 将第十条中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隶属海关”,“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直属检验检疫局”修改为“直属海关”。 (四) 删去第二十七条中的“出境货物通关单或者”。 (五) 将第三十一条中的“检验检疫人员”修改为“海关人员”。
(七)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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