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四十一、 对《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7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九)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九) 四十一、 对《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7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九) 将第十八条中的“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海关”。 (八) 目录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