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三十七、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三十七、 三十七、 对《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2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四条至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中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修改为“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 (二) 将第八条至第十四条中的“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海关”。 引用法条 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4) (九)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