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三十六、 对《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7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三)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三) 三十六、 对《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7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三) 将第七条中的“国家质检总局”修改为“海关总署”,“检验检疫机构”“各级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全国海关”。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