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三十二、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三十二、 三十二、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2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和第196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修改为“海关总署”,“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 (二) 将第五条、第七条至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的“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海关”。 (三) 将第六条修改为“进出口毛坯钻石的受理申报、核查检验,由主管海关办理。” (四) 删去第九条第二款。 (五) 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海关受理申报后,应当在指定地点及申报人在场的情况下,对毛坯钻石原产地的真实性等进行核实,对毛坯钻石的克拉重量(数量)进行检验,并对申报金… (六) 删去第七条中的“(附件3)”、第十二条中的“(附件4)”、第二十一条中的“附件5”。 (七)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文书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且发布。” (八)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九) 删去附件。 三十一、 目录 (一)